兩分鐘後,我從房間拿了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出來,這是我請律師公證過的合同,沒有任何法務問題。
廖天野接過仔細的看完後,眉頭忽然緊鎖,“這是什麼?”
我手上握著筆,看著他,“你不是看完了嗎?”
“我是說,為什麼要簽合同?是你信不過我,擔心我坐地起價?如今的許氏,或者說再往後的許氏,對於我來說不過是破銅爛鐵。”
他這麼說許氏,我有些不開心。但是廖天野也確確實實說的沒有錯。
無奈,我點了點頭說:“但是廖總,這是商務項目,還是簽約一個合同保險一些。再說了,你看上麵的每一項條款,都是我給你的承諾,你就算簽了也不會有什麼損失的不是嗎?”
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廖天野這種老狐狸自然是會利益至上,我不相信他不會心動。思索片刻,他終於緩和了麵色說:“好。不過要加一條。”
我不解,“什麼?”
他拿過我手中的筆,洋洋灑灑在合同的備注一欄寫下了一排字——未結清收購費用前,甲方不得離開乙方一百公裡外二十四小時,最終解釋權歸乙方所有。
我看完,一臉的茫然。這算是什麼條件?十公裡?以現在看來,我每天離開廖天野身邊都不超過一公裡。這樣的條件無傷大雅,但我總覺得他在算計什麼。
“這是什麼意思?”
“作為廖太太,我提這樣的要求,哪裡過分了?一百公裡,你都能去海城了。偶爾沒有我陪去那邊玩玩,放鬆一下也不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