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2章
在代表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的和談代表阿斯坦得·斯坦德·范·魯本堡的勸說和協調下,代表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西潘森·阿爾泰德·德·西拉·約德爾勉勉強強的留在了會場上,並最終與龍營雄簽署了一份《龍牙門條約》。
明弘光十年、西曆1653年簽署的這份《明尼龍牙門條約》規定如下:
甲,明國政府正式確認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是擁有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渡讓部分主權的政治實體,兩者都有與大明簽署國家級條約的權利;
乙,明國政府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正式簽署建交協議,但由於明國國內政治的特殊性以及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目前陷於對外戰爭的現狀,所以,雙方同意各自駐在使節暫時不進駐對方的首都,明國駐在使公署暫時設置在錫蘭科倫坡港,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受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委託所派遣的使者的衙署暫時設置在龍牙門港;
丙,明國政府正式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結束戰爭狀態,並稍後無條件釋放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指定的、之前戰爭中的被俘人員,以上被俘人員應該自行繳納贖金,在上述被俘人員無力交付的情況下,可由聯合東印度公司代償;
丁,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理解東印度群島地區與大明的淵源,同意除在龍牙門港外,今後不在東印度群島及明國政府所要求的沙廉-阿鎮線以東設置商館、建立任何形式的殖民地,所屬船隻保證除了經由馬六甲海峽前往龍牙門港貿易外,也不主動進入沙-阿線以東海域;
戊,明國政府保證,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與其他國家的東印度公司及獨立商人一樣,在龍牙門港擁有設立商館商棧及進行合法貿易的權利,並保證在龍牙門港進行公平、合理、互惠的商業活動;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同意己方船隻在進入馬六甲海峽后,釘封炮門、全程接受明國海軍(註:南安公國艦隊)的監督,並於龍牙門港停留期間、遵守明國法律、若有違反,則願意在尼德蘭駐明國使節的陪同下接受明國司法機構的審判和懲處;
己,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及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保證不對行駛在馬六甲海峽西段入口以西印度洋海域的明國船隻實施襲擊,也不對明國商人在印度、緬甸、錫蘭等地的商業機構進行攻擊和限制······
看着遠去的荷蘭商船,在最後階段參與協議簽署的鄭森表情嚴肅的說道:“紅毛夷走了?”
龍營雄回應道:“且等紅毛夷的最高層確認了《龍牙門條約》,紅毛夷會回來建商館的!”
鄭森皺着眉頭說道:“少鴻臚確定,紅毛夷再來,不是帶兵前來作戰的?”
龍營雄笑道:“雖然《龍牙門條約》只是停戰協議,但紅毛夷想要捲土重來,也不是那麼簡單的,如果他們能帶兵重來,早就來了,也不會唱這麼一出了!”
沒錯,《龍牙門條約》完全沒有滿足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對東印度群島的利益要求,因此對於某些荷蘭人來說,這是一份“失敗”的條約,只是臨時的“停戰”約定,一旦荷蘭人在歐洲本土與英國人分出高下了,一定會撕毀《龍牙門條約》的,但問題是,在英荷戰爭還沒有告一段落之前,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也好、聯合東印度公司也罷,卻是對南洋地區鞭長莫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