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章 收養條件!(2 / 2)

超品小村醫 左言 1292 字 9個月前

“對,我老婆都死了,年紀也大了,以後肯定生不出孩子了,收養那些孩子以後也能有人給我送終。”

乞丐沒辦法,隻能順著陸虎的話往下說。

“如果是送終大可不必,我的女兒就是你的女兒,有馨兒在這事你不用擔心。”

原木早就想好了。

“不一樣,那些孩子命苦,看到他們就像看到了從前的我,我想儘全力幫他們一把。”

乞丐說道。

“你真是這麼想的?”

原木狐疑的看向乞丐,總覺得不對勁兒,不知道兩人到底在搞什麼,不過既然開口了,這事兒自己還真不能拒絕。

“我給你問問吧。”

原木撥通了一個電話。

十分鐘後,原木掛斷了電話,發了一張照片在群裡。

“看看吧,這是收養標準。”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

(六)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七)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舉報本章錯誤( 無需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