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9章
布勞威爾翻閱了一下條約。
這份條約是用漢、荷兩種文字所寫。
至於內容,真的是相當的......平等!
比如。
荷方必須在三年內撤離台島。
在此之前,每年向大明繳納10萬兩白銀,作為租金。
再比如。
未經大明允許,荷方戰艦,包括軍、商兩用船,不得進入大明海域。
嗯,大明的海域有億點遼闊。
再再比如。
大明和荷方自由通商。
怎麼個自由呢?
允許大明商人,在荷蘭東印度公司世界範圍內的殖民地貿易、居住。
明國人在荷屬殖民地,享有領事裁判權。
大明僑民在荷方殖民地犯罪,由明國使節根據大明律法處理。
真的很自由。
再再再......比如。
雙方協定關稅。
怎麼協定?
荷方進出口商品關稅,需遵守大明關稅製度。
明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荷方則必須同大明商量著來。
沒錯,是雙方商定,絕不是由大明單方確定。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就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