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章
第一個,遺棄對象必須是定義裡的範圍,這一點,她媽媽當時離開家時還是未成年,屬於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符合。
第二點,責任人客觀方麵存在遺棄行為,故意不接回或者送到公眾場所算遺棄,算故意拒絕履行義務。這一點,故意不接回,故意不提供生活必需品,醫療照護和經濟支持也符合。
但是不是故意,張家可以說找不到人,那就容易模糊這一點。
第三點,媽媽和張家老爺子,老太太是法律規定有撫養,教育義務的人,完全符合。
第四點。明知有撫養義務卻不履行。
這一點就和第二點是同一個問題,張家肯定會證明他們沒有,媽媽則需要證明他們有......雖然根據媽媽說的,他們為了張萱萱......就算勝算不好說,但撫養費肯定是能拿一些的。
讓他們出名,惡心他們一把也是夠了的。
而且張家如果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也不會上門來狗叫。
還有爺爺的遺產,他們沒有辦法否定這個血緣關係以及媽媽可以繼承的份額,至於能拿到多少,得看盛海律師事務所的本事。
整體來看,贏麵很大。
回到家裡坐下,李青黛立馬把這個消息告訴了張秀珍才開始學習,月考之後一周就是開庭的日子,出了結果她就放學了,時間剛好。
晚上,張秀珍回來,李青黛立馬從書房出去,“媽媽,律師那邊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