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2章
第三條受財枉法,即官吏受賄且違法處理公事。
第四條受財不枉法,即官吏受賄但沒有違法辦事。
第五條受所監臨,專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錢財。
第六條坐贓,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
大唐律法對官吏收受賄賂這事,分兩種情況區彆對待,主要就是看受財之後有沒有枉法。
法律明文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唐朝的錢是用絹來計算的,當權者收受賄賂並且做了枉法的事,隻要收了一尺絹就打一百棍,一匹絹還要加刑,十五匹絹就是死刑了。
但如果隻收了錢財,沒有做枉法的事,那量刑就輕了許多,律法上寫得清清楚楚,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沒有枉法的,收一尺絹打九十棍,兩匹絹才加刑,三十匹流放服勞役,沒有死刑。
叱奴騭盜用官糧屬於受財不枉法,他隻盜用了官糧,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席辯就不一樣了,他不隻是收了錢財,而且替李大辨打掩護,把按察史的奏章給壓住沒有向上報。
這是妥妥的受財枉法,並且受賄金額巨大,十五匹絹就夠死刑的了,他收了細絹二百匹、軟絲三十匹,這還隻是李大辨送的,收沒收過彆人的還不能確定。